各鄉鎮人民政府、甘蔗街道辦事處,縣直各有關部門:
《閩侯縣進一步規范完善污水處理費征收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閩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閩侯縣進一步規范完善污水處理費
征收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切實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等文件,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收費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
2.《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
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推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閩政〔2013〕57號)
4.《閩侯縣物價局關于調整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侯發改〔2016〕11號)
二、征收范圍及標準
(一)征收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閩侯縣行政區劃范圍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全縣行政區劃范圍內使用集中供水(不包含自備水源、農村小型供水設施等)的排放污水、廢水的用戶,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均按本方案繳納污水處理費。
(二)征收標準
民用水污水處理費為0.85元/噸,特種及其他行業污水處理費為1.20元/噸,具體以《閩侯縣物價局關于調整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侯發改〔2016〕11號)文件為準。今后按物價行業主管部門新的征收標準相應調整污水處理費。
三、征收主體和程序
(一)征收主體
1.由縣住建局作為污水處理費征收主管單位,委托縣振興鄉村集團代征污水處理費。
2.由振興鄉村集團作為污水處理費具體征收企業,隨水費征收污水處理費(已由縣住建局委托縣自來水公司、福州青源供水有限公司征收的,在協議期內仍由縣自來水公司、青源水司負責征收,待協議到期后變更為縣住建局與縣振興鄉村集團簽訂委托征收補充協議)。
(二)征收程序
1.形成清單:由縣振興鄉村集團對其供水的用戶進行摸排,并形成《閩侯縣XX鄉鎮(街道)企業供水污水處理費征收用戶清單》(詳見附件1-1)。
2.委托代征:縣住建局與縣振興鄉村集團簽訂委托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由縣振興鄉村集團開展集中供水排水戶污水處理費的征收。
3.申領票據:縣住建局通過非稅收入和財政票據綜合管理系統向縣振興鄉村集團開具《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電子)。
4.費用征收:縣振興鄉村集團在收取自來水費時向使用集中供水的排水戶一并收取污水處理費,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5.費用上繳:縣振興鄉村集團在收到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后15個工作日內,將上個月代征的污水處理費全額上繳至縣財政金庫。
四、征收計量方式
(一)污水處理費隨同自來水費征收,根據水表計量按用水量計征收費。
(二)縣振興鄉村集團應當如實向縣住建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量數額。
五、資金管理
(一)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縣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二)代征手續費按實際征收污水處理費總額的5%計取。由縣振興鄉村集團向縣住建局申請,縣住建局根據批復的預算和實際入庫的污水處理費提出初核意見后,報縣財政核實后撥付。
(三)縣振興鄉村集團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應單獨核算,不得與自來水水費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混合核算。
(四)污水處理費征收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繳款通知書由縣住建局向縣振興鄉村集團開具。
(五)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
六、部門職責
(一)住建局負責與縣振興鄉村集團簽訂代征收污水處理費協議并向其開具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監督、指導供水企業開展全縣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
(二)水利局負責加快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配合監督、指導青口鎮、尚干鎮、祥謙鎮、南通鎮、荊溪鎮、白沙鎮、竹岐鄉、鴻尾鄉、大湖鄉、小箬鄉、洋里鄉、廷坪鄉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
(三)發改局負責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及范圍等具體工作。
(四)財政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票據和資金管理,配合水利局、住建局對污水處理費的使用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五)審計局負責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閩侯生態環境局配合住建局對工業污水排水戶收費情況進行監管。
(七)縣振興鄉村集團具體負責集中供水服務范圍內污水處理費代征收和資金使用管理,并與住建局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協議;及時更新供水用戶清單,確保應收盡收;加快組織實施閩侯縣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通過劃轉、收購等措施完成現有供水廠整合,并做好水廠日常運營管理。
(八)各鄉鎮(街道)負責配合縣振興鄉村集團做好污水處理費的宣傳及征收工作。
七、征收時間
按照縣振興鄉村集團供水服務范圍,本方案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印發之日起,對新區水廠、墩園洲水廠、青源水廠、洲頭水廠、鳳溪水廠(后期由南通水廠替代)、三溪口水廠和溪兜水廠(后期由東南汽車城水廠代替)集中供水服務范圍內(甘蔗街道、青口鎮、尚干鎮、祥謙鎮、南通鎮、上街鎮、荊溪鎮、竹岐鄉、白沙鎮等鄉鎮街道)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污水處理費。鑒于溪兜水庫屬于省水投公司管理,由縣水利局負責協調省水投公司配合開展污水處理費征收。
第二階段:2024年6月30日前,待東南汽車城水廠(預計于2023年9月底供水)、竹岐鴻尾供水工程(預計于2023年12月底供水)建成并供水后,對集中供水服務范圍內(青口鎮、尚干鎮、祥謙鎮、竹岐鄉、鴻尾鄉等鄉鎮)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污水處理費。
第三階段:2025年12月31日前,待縣振興鄉村集團完成城鄉供水一體化及全縣供水廠整合工作后,同步對供水服務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污水處理費。
八、法律責任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管理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對拒繳、少繳污水處理費的,由污水處理費征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三)縣住建、財政、發改、生態環境等部門和縣振興鄉村集團及其下屬企業違反本方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2.未按照規定如實提供采水量的;
3.違規減免污水處理費的;
4.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九、本方案由縣住建局、水利局、發改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閩侯縣XX鄉鎮(街道)企業供水污水處理費征收用戶清
附件
閩侯縣XX鄉鎮(街道)企業供水污水處理費征收用戶清單
村居 (社區) | 序號 | 供水企業 | 企業性質 | 戶號 | 用戶姓名 | 地址 | 用水性質 (居民/非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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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污水處理費單價,居民0.85元/噸,非居民1.2元/噸。